近日,江苏南通发生了一起电动车与遛狗者之间的碰撞事故。

赵先生骑电动车去接孙女放学,从车棚驾驶出来,在小区路上在小区内骑行电动车时,不慎撞绊到王女士牵狗的绳子,导致王女士被带倒并受伤。

王女士本来牵狗靠路右侧步行,狗忽然从路右侧窜至左侧绿化带中,王女士随狗来到路中间。

正向路左侧靠行时,赵先生骑车从王女士左侧擦身而过,并撞绊牵狗绳。

王女士未能及时松手被带倒,面部着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王女士随后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八千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播放事故监控录像,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对小区路面的宽度、牵狗绳的样态、电动车的长度等关键细节进行了核查。法官组织双方对事故责任进行了深入的辩论,但双方对各自过错程度的认定仍存在较大分歧。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参考了我国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明确指出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同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先生在驾驶电动车时未靠右行驶,且未能预见到王女士与狗之间通过狗绳牵引的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女士牵狗绳偏长、狗离人较远,也导致赵先生的电动车容易撞绊,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赵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