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在各大直播间,类似的模仿比比皆是。

模仿《狂飙》剧中高启强“小颂文”,一边播放电视剧中高启强的台词配音“风浪越大,鱼越贵”;一边重复模仿其经典动作。

有人坐着轮椅、戴着面具模仿著名物理学家“斯蒂芬·威廉·霍金”。有观众刷礼物时,该主播便会从轮椅上站起来,高举轮椅舞蹈。

手持篮球、穿着标志性的24号球衣模仿已故篮球明星科比,直播间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乐,直播内容显示“模仿秀,孩子们,我回来了”……

有网友说,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也有网友提出,如果因“撞脸”就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是否涉及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保护有明确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其生前的人格权,变更为死者近亲属所有。如果未经授权就借此进行商业活动,则系侵权行为。

朱巍认为,对明星进行模仿,其特殊之处在于明星的人格权,一般也称为商事人格权,会涉及与明星有关的商业利益。如果主播的模仿行为是假借明星的商业利益而进行了令人混淆的宣传,则可能涉及侵害明星的人格权。

另外在模仿明星时,如果是模仿明星演唱曲目,则有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如果是模仿明星在一些电影桥段中的表演,则可能涉及明星演绎的表演权。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说,模仿者通过模仿名人的外形、假借名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商演等,其目的在于利用名人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误导消费者进入直播间、观看商演,符合“商业混淆行为”特征;或虽未造成消费者混淆,但系利用公众对于名人模仿者的猎奇心理吸引流量,从而达到其推销产品或服务的目的,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此类行为均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