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永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纠纷。

李某与王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时长6年,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分手,男方李某遂要求女方王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10万余元。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官表示,按照日常生活习俗,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

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