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月内连休37天,李兴(化名)还想继续休假照顾家人时,其所在公司不同意他继续休假的请求。而李兴因照料病人实在走不开,在公司未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

此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他认为,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给付赔偿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兴在3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李兴请休事假的事由也是必要合理的。

反观公司,忽视特定情形下李兴存在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请假事由,违背自身对事假的规定及立意。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