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申工社微信公众号公布一则案例。小杜于2017年2月6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签署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

小杜于入职时申报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2017年12月离婚。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2月3日,小杜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杜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但他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他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他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故公司以小杜未申报其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